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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期货交割业务

发布时间:2026-08-11

一、交割业务方式

中金所国债期货品种交割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分为滚动交割与集中交割两种形式。滚动交割是指在合约进入交割月后至最后交易日前,客户可以申请交割,授权交易所根据规则委托相关登记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集中交割是指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自动进入交割。按照交割模式又分为DVP券款对付模式和一般交割模式。

 

二、国债托管账户审核

客户参与国债期货交割,必须先通过期货公司向中金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交易所对客户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客户才具备进行国债期货交割业务的资格。交易所规定同一交易编码在同一托管机构只能申报一个托管账户。

(一)国债托管账户要求

客户参与国债期货交割必须在国债托管机构拥有以本人身份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债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以中央结算的国债托管账户参与交割的,应当按照中央结算的有关规定预先向中央结算申请开通该账户的国债期货交割业务资格。自然人不可以申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债托管账户。

(二)国债托管账户申报

1)申报信息。

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信息包括托管机构、账户全称、账户号码、开户证件类型和开户证件号码等要素。申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只能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应当同时分别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国债托管账户,且只能分别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2)申报流程。

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在不同期货公司处开户的客户应当分别申报。期货公司对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申报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易所对期货公司提交的申报进行审核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反馈审核结果。客户国债托管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客户应当及时通过期货公司向交易所重新申报该国债托管账户。

3)申报所需资料及要求。

1、《国债期货交割客户国债托管账户申报表》

2、申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应当提供中央结算开具的开户通知书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应当提供中国结算开具的A股证券账户卡、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客户国债托管账户和期货账户的开户证件复印件,客户国债托管账户与期货账户的开户证件名称或证件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为同一身份的必要材料。  

4、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交割流程

    (一)国债期货交割模式

1.一般模式

2.券款对付模式(以下简称“DVP”), 进行DVP模式交割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配对双方均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参与交割;

2)配对双方参与交割的国债托管账户不为同一账户;

3)客户应向中央结算公司申报用于参与国债期货交割业务的资金汇路,提交《多市场/多业务资金清算资料申请表》,由中央结算公司完成资金汇路设置;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买方、卖方持仓进入交割后,其交割在随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二)国债期货整个交割流程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滚动交割。滚动交割阶段,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割(当天为意向申报日);买方不申报意向也可能被动配对,因此无交割意向客户不建议持仓进入交割月。

第二阶段,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交割流程

 

时间

买方

卖方

国债托管账户审核

参与交割的客户应当事先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在国债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尚
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的客户,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其在该国债期货交割月份合约
的持仓应当为0手

交割流程
(一般模式)

最后交易日

买方期货公司于下午15:15前申报其
买方客户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收券的,应当同时提供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卖方期货公司于下午15:15申报卖方客户
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交券的国债托
管账户等信息

第一交割日(交券日)

 

卖方确保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内有符合要
求的可交割国债,国债由卖方交券的国债
托管账户划转至交易所的国债托管账户

第二交割日(缴款日)

买方释放保证金,付货款

卖方收到货款

第三交割日(收券日)

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客户
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

 

交割流程
(券款对付模式)

买卖双方于第二交割日根据交割配对结果,按照中央结算的有关规定进行券款对付
第三交割日当日结算时,交易所释放进入交割的持仓占用的保证金

交割费用

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

注意事项:1、  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之前一个交易日,每日收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交割月份合约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2、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同一客户号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四、交割货款及相关费用

交割货款=交割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应计利息)×(合约面值/100 元)

1.交割结算价:

滚动交割结算价为卖方交割申报当日的结算价;

集中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2.转换因子:可交割券和虚拟的名义标准券之间的转换比例,在合约上市时公布,且合约存续期间数值不变。

3.应计利息:计算方法同现券市场,为上一付息日至第二交割日利息。

交割费用:

费用类别

交割手续费

过户费

托管费

收费标准

5元/手

5元/百万面值

按照转出国债面值金额的0.005%向买方收取转托管费,单笔(单只)国债转托管费不低于10元,不高于1万元。

 

五、交割违约处理

违约类型

违约处理

单方违约

向交易所支付

向守约方支付

采取差额补偿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向交易所缴纳惩罚性违约金:2年期国债期货惩罚性违约金比例为0.5%,5年期国债期货惩罚性违约金比例为0.8%,10年期国债期货惩罚性违约金比例为1.0%30年期国债期货惩罚性违约金比例为2.0%

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一定比例的补偿金(2年期国债期货为0.5%,5年期为0.8%,10年期为1%30年期为2%
卖方:若基准国债价格大于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的,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基准国债价格-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合约面值/100元)
买方:若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大于基准国债价格的,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 (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基准国债价格)×(合约面值/100 元)

双方违约

双方分别向交易所支付惩罚性违约金:2年期国债期货惩罚性违约金比例为1.0%,5年期国债期货惩罚性违约金比例为1.6%,10年期国债期货惩罚性违约金比例为2.0%30年期国债期货惩罚性违约金比例为4.0%

 

六、交割重点注意事项

 

类别

注意事项

卖方

1.交割时应持续检查具有足够的待交割国债,确保待交割国债属于合约可交割券范围、不存在质押等不可交割状态,且数量足够;
2.明确DVP和一般交割模式下交券时点的不同,其中:DVP模式下为T+2日;一般模式下为T+1 日。

买方

1.交割时应持续检查具有足够的资金;
2.明确DVP和一般交割模式下资金准备的不同,其中:
1)    DVP模式下,资金不通过期货公司流转,且交割持仓占用的保证金不可用作交割货款,需另行准备全额交割货款;
2)    一般模式下,资金通过期货公司流转,且交割持仓占用的保证金可用作交割货款的一部分 。

 

 

*声明:页面信息仅供参考,实际业务办理以中金所最新官方规则及托管机构现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