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禁止行为须知
尊敬的客户: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
在进行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过程中,您应当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规则规定合法合规的开展交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否则,期货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将对违规客户采取自律监管手段,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证监会和司法机关。
一、禁止以下列手段操纵期货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
(四)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六)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操作或者相关操作;
(七)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
(八)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
(九)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期货市场;
(十)操纵期货市场的其他手段。
二、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从事相关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
四、期货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持有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五、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期货交易场所报告,不得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六、以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影响市场秩序;
七、未按要求使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影响系统正常运作;
八、未遵守交易所风险警示制度的有关要求;
九、未经期货公司审核同意,使用外部接入信息系统接入期货公司交易系统。外部接入信息系统,是指通过期货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接口或其他信息技术手段接入期货公司交易信息系统,且期货公司不具有管理权限的客户交易系统。
十、利用期货账户开展以下活动,例如:1.从事非法期货业务; 2.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出借账户、利用账户开展非法经营活动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3.为从事非法期货业务提供便利;4.开展期货配资或融资业务;5.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商业贿赂。
十一、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交易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