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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交易行为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3-03-23

尊敬的客户:


为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特向您做如下提示:

一、您参与期货、期权相关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合法合规交易。

二、若您在期货交易中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采取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可以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以下摘自上期所《合规交易手册(2022年版)


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

 

 

编造、传播

虚假信息

或者误导性信息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

违反《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六条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六条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操纵行为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

禁止以下列手段操纵期货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从操纵类型看,可以大致分为:

连续交易型操纵: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

约定交易型操纵: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

利用信息型操纵: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操作或者相关操作;

虚假申报型操纵: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围积现货型操纵: ()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围积现货;

挤仓操纵: ()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

其他操纵: ()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期货市场;()操纵期货市场的其他手段。

 

 

 

 

 

 

 

违反《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操纵市场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从事相关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内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违反《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