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2009年3月,吴某某与妻子许某某出资注册成立了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项目是建材、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针纺织品及原料、电子产品、橡塑制品的销售等。2010年11月,吴某某又与他人在南京市共同出资设立了公司,经营项目是金属制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初级农产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批发和实业投资。但两公司实际上均从事期货、现货的相关业务,实际控制人均是吴某某。
因贸易公司的经营情况不佳、客户不多,吴某某即采用“虚拟交易”的方法来提高知名度,发展客户。为了诱骗客户将资金交给他,吴某某本人及其聘用的陈某某等人,在社会上公开宣传该公司“炒期货”能带来较高收益,吸引他人投资。吴某某还通过与投资人订立《委托理财协议》,承诺由永事达公司代为操作期货交易,与客户风险共担,按照3:7的比例与客户分配期货交易盈利,期货交易亏损不足投资金额30%时,公司承担亏损额的30%;亏损额超过投资金额30%,超出部分由公司承担,其余部分仍由公司承担30%的方法,降低投资人对于投资风险的担忧,骗取他人的信任。为顺利募集资金,吴某某虚构期货交易的品种、点位和盈利情况,将后期收取的投资人资金当作期货交易的“盈利”分配给前期的投资人,造成其为他人代为操作期货交易回报率高的假象,从而欺骗更多的人投入资金。
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吴某某以两家公司的名义,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采用前述欺骗手段,以代为操作期货交易为由,先后向江阴、上海等地的400余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7亿余元。这些骗取资金的大部分被吴某某作为“盈利”用于给投资者“分红”,其余部分分别用于开办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弥补投资损失以及购买房产、汽车和个人挥霍、到澳门赌博等。吴某某的行为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7000余万元。2012年5月12日,吴某某至南京市玄武区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后法院经审理认定吴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已扣押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追缴,无法追缴的,由吴某某退赔。
二、评析启示
(一)本案中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并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宣传,用后期收取的资金当作期货交易的“盈利”分配给前期的投资人,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的集资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二)期货交易风险较高且客观存在,无法消除。投资者在参与期货交易时,一定要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本案中吴某某,之所以能够进行集资诈骗,一方面是因为精心宣传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仍有投资者在参与期货交易时,风险意识不强,相信关于期货交易能够获得高额回报的宣传。本案中,作为被害人的投资者在参与吴某某组织的活动前如果进行必要的入市前准备,树立相应的风险意识,就不会上当受骗。对此,投资者应当引以为戒。
(三)投资者认为确实需要委托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进行交易的,可以考虑选择具有合法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期货经营机构。